北京市豐臺區某公司違法排放廢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18年 5月,北京市豐臺區生態環境局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某公司逃避監管,超標向黃土崗灌渠排放污水,對豐臺區水生態環境產生較大影響。2019年 4月,依法對該公司處以 50萬元行政罰款。
按照《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要求,該違法排污案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啟動條件,應當由北京市豐臺區水務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豐臺區生態環境局于 2018年 8月發函告知豐臺區水務局案件線索情況。
2.調查鑒定
2018年 9月,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調查、鑒定、磋商等事項推進情況進行了調度。為保障損害賠償工作及時順利開展,豐臺區生態環境局主動協調區財政局,申請鑒定資金 19.64萬元,完成了前期調查和鑒定評估工作。2018年 12月,經第三方機構鑒定評估,該公司向黃土崗灌渠違法排污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 1956.72萬元,對豐臺區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
3.磋商情況
經過 2輪正式磋商和 7輪非正式磋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并于 2020年 4月簽訂賠償協議。協議約定,該公司出資實施公司污水外排和污水處理站提升改造工程,包含新建外排泵站 1座,污水排水管道 764.2米,將污水接入市政管網,同時對污水處理站進行提升改造,建設污水管道 135米,連接污水站出水口至外排泵站。改造完成后,確保將達到地表排放標準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網,實現提標排放。簽訂協議時,該公司已按照磋商修復方案開始施工建設,并基本完成主體工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確定的義務內容已基本履行,故未申請司法確認。
4.修復情況
修復改造工程于 2019年 11月進場施工,2020年 1月建成,工程投資共計 2950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替代修復”的方式完成。經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排放的各項水污染物進行檢測,提升改造后的污水站排水各項指標均達到賠償協議規定的要求。
(二)主要做法
該案是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啟動以來,第一件采取替代修復的賠償案件。豐臺區生態環境局根據實際情況,嘗試探索“提標”改造、改善污水排放管道沿線環境質量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跨地區多部門密切合作,案件銜接高效有序。該案地跨北京市豐臺、大興兩區,排污問題涉及生態環境和水務部門。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發揮跨部門協調和跨行政區劃管轄的職能,通過鐵路系統內部暢通的溝通渠道,協調生態環境、水務以及鑒定評估機構全方位調查、固定證據,積極督促義務人參加磋商。
多輪磋商解決分歧,耐心細致取得共識。首輪磋商,賠償義務人認為,其已投入大量資金對設備進行改造,不同意承擔 1900余萬元的損害賠償。經過多次磋商,案件承辦人員耐心細致地講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制度要求和相關法律規定,提高了義務人的認識,使義務人認識到了違法事實,同意并積極承擔“提標”改造和市政公共管網改造的“替代修復”。積極探索替代修復方式,改善環境多方共贏。由賠償義務人出資實施該公司污水外排和污水處理站提升改造工程,使污水達到地表排放標準后進入市政管網,降低了下游花鄉污水處理廠處理負荷,實現了總量減排。同時,豐臺區花鄉地區污水管網改造完善使沿途企業的污水也完成了與市政管網的接駁,提升了管線沿途環境質量,形成了政府與企業共治共贏的局面。(三)專家點評
本案亮點在于:經過多輪磋商,賠償義務人認可了違法事實,并以提標改造和完善市政公共管網的“替代修復”方式承擔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賠償義務人所實施的“替代修復”并非典型意義上的替代修復行為。豐臺區水務局在發現向黃土崗灌渠排放污水的行為后,應急組織了相關單位采取了封堵排污口、臨時導流和河底淤泥清理等處理措施,事實上已經代為采取避免進一步損害的措施、清理污染物并修復環境,賠償義務人的修復責任實際上已經轉換為修復費用的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賠償義務人出資建設本該屬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可以視為是其后續實質上承擔了相當數量的賠款。此外,本案中,原本用于賠償的資金直接用于環保投資建設,減少了資金流通的中間環節,有助于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從另一視角分析,賠償資金能用于與其業務相關的公共設施建設,也可以提高賠償義務人履行賠償義務的積極性。從合理性角度評價,本案中的“替代修復”的方式值得肯定,建議研究如何通過法律程序機制規范和約束相關主體的行為,將試點探索的有益經驗轉化為法治實踐。(中國人民大學竺效教授)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