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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發布:生態652021-9-30 3:21分類: 廢氣治理 標簽:

廢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

項目名稱:廢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承擔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浙江大學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龍源催化劑有限公司北京低碳清潔能源研究院國電環境保護研究院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技術管理負責人: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的全面實施和超低排放改造的深入推進推動了火電行業脫硝技術創新發展與廣泛應用,其中,選擇性催化還原脫硝( SCR脫硝)逐漸成為主流煙氣脫硝技術,占燃煤電廠脫硝技術的 95%以上。對廢脫硝催化劑的再生可以降低環境風險,符合國家低碳循環發展要求。

2014年 8月,原環境保護部(現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加強廢煙氣脫硝催化劑監管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將廢煙氣脫硝催化劑納入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并強調“強化源頭管理”和“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妥善處理廢煙氣脫硝催化劑轉移、再生和利用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酸、廢水、污泥和廢渣等,避免二次污染”。2016年,廢脫硝催化劑被納入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廢脫硝催化劑為以 WO3或 MoO3為助劑的 V2O5-TiO2體系催化劑,使用壽命一般 3-5年。據報道,截至 2019年底,火電行業 SCR脫硝催化劑在線裝填量約 162萬 m3。預計 2020年以后廢脫硝催化劑年產生量 30-35萬 m3(約合 15-17.5萬噸 /年)。據統計,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數量超過 110家,主要分布在江蘇、浙江、廣東等東部沿海地區,總規模超過 36.6萬噸 /年。目前,我國缺少廢脫硝催化劑再生過程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有必要制定廢煙氣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制相關標準,對廢脫硝催化劑再生過程污染控制及再生企業環境管理作出要求,以減少污染物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2標準制定過程

2014年 1月,原環境保護部啟動了《脫硝催化劑再生技術指南》編制任務。由原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聯合浙江大學、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龍源催化劑有限公司、北京低碳清潔能源研究院和國電環境保護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擔相關工作,并成立編制組。

2014年 12月 26日,標準通過原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召開的標準開題報告論證會。

2015年 1月至 2018年 4月,編制組結合國家對燃煤電廠煙氣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對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的環境污染控制技術進行了調研與研究,形成《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征求意見稿 )及編制說明。

2018年 5月 10日,標準通過生態環境部土壤環境管理司組織召開標準征求

3標準主要內容

3.1標準框架

本標準正文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再生過程污染控制要求、環境管理要求 6部分。

3.2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廢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再生過程的總體要求、再生過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燃煤電廠廢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再生過程的污染控制,可作為廢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技術依據。

其他行業或種類的廢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制可參照執行。

3.3規范性引用文件

給出了本標準引用的有關文件名稱及文號,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引用文件主要包括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等。

3.4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對煙氣選擇性催化還原脫硝失活催化劑(釩鈦系)和廢脫硝催化劑再生兩個術語進行了定義。

3.5總體要求

本部分從防范廢脫硝催化劑再生過程污染環境的角度,對廢脫硝催化劑的收集、轉移、貯存、再生工藝及污染控制等方面提出了總體要求。

3.6再生過程污染控制要求

3.6.1工藝過程污染控制要求

本部分提出了廢脫硝催化劑預處理、物理清洗、化學清洗、活性植入和熱處理工序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1)預處理、化學清洗和熱處理工序會產生含顆粒物、重金屬、硫酸霧等污染物的廢氣,操作的場所及熱處理設備應配備廢氣收集與處理設施,治理設施的設計參數需滿足廢氣處理要求。產生的干灰等固體廢物應進行收集處置。熱處廢氣治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收集處理,避免隨意排放污染環境。

(2)物理清洗、化學清洗和活性植入工序會產生含懸浮物、重金屬、釩及其化合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廢水及污泥,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收集處理,避免污染物進入環境造成污染。操作過程應注意控制再生設備或設施的水位,防止溢灑與噴濺,其中活性植入工序采用的設施或設備應進行防腐和防滲漏處理,防止活化液泄露造成污染。

3.6.2污染治理與排放要求

本部分提出了廢脫硝催化劑再生過程涉及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等末端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1)廢脫硝催化劑再生過程產生的廢氣來源于預處理工序、化學清洗工序和熱處理工序。其中,預處理和化學清洗工序廢氣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硫酸霧、重金屬(鉛、汞、鈹及其化合物)等,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控制要求。熱處理工序產生廢氣主要污染物為煙塵、二氧化硫等,根據《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對工業爐窯的術語定義,煅燒設備屬于工業爐窯,應執行相應排放限值要求。熱處理以燃氣鍋爐加熱提供熱源的,燃氣鍋爐還會產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等廢氣,排放應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控制要求。

(2)廢脫硝催化劑再生過程產生的廢水主要有物理清洗廢水、化學清洗廢水、活性植入液廢水、廢氣吸收廢水、初期雨水等,含釩及其化合物、重金屬、懸浮物等污染物,企業應加強對廢水排放的管理。經處理后的廢水直接排入外環境,懸浮物、重金屬(總鈹、總砷、總鉻、六價鉻、總鉛、總汞、總鎘等)、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的一級或二級標準要求。其中重金屬污染物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應滿足 GB 8978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要求。排入公共污水處理廠的廢水,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符合 GB 8978的三級標準要求,或者符合污水處理廠納管限值。此外,由于 GB 8978和污水廠納管要求中均沒有重金屬釩的排放控制限值,而此污染物為廢脫硝催化劑再生過程的廢水特征污染物,參照目前環境管理要求,提出釩排放應符合《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2)排放要求。

(3)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應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對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4)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應對主要噪聲設備需采取基礎減振或消聲隔聲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排放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排放要求。

3.7環境管理要求

本部分從規范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運行、環境管理角度出發,對企業的運行管理、人員培訓及環境監測提出了要求。

(1)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應建立環境保護管理責任制度,并按規定的程序設置獨立的環境保護部門或配置環境保護管理人員,開展定期培訓,操作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熟知廢脫硝催化劑再生工藝流程及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2)從事廢脫硝催化劑再生經營活動的企業應落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的相關要求。

(3)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應建立規范的環境管理臺賬與自行監測制度,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記錄。

(4)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本廠的環境風險管理。

(5)附錄 A列示了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運行期間廢氣、廢水和噪聲排放的最低監測頻次要求。

本文最后更新于2021-9-30,已超過 1 年請注意內容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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