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酸中和后經過企業污水處理站排放是否可以?
您好: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中7.3廢酸、廢堿中和處理后產生的滿足7.1或7.2條要求的廢水,可不作為液態廢物管理。一家企業為生產經營單位,化驗室產生的廢酸中和將pH調節至7.0,倒入企業自己的污水處理站當做廢水處理后達標排放。請問這種做法是否可以,企業沒有危險經營資質。
回復: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規定,廢酸、廢堿中和處理后產生的,可直接滿足或經過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物理化學處理和生物處理等廢水處理工藝處理后滿足相關法規和排放標準要求可排入環境水體或者市政污水管網和處理設施的廢水、污水,不作為液態廢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