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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壤污染隱患排查”中監測因子的選擇問題的回復

發布:生態652021-11-29 8:29分類: 土壤修復 標簽: 部長信箱

關于“土壤污染隱患排查”中監測因子的選擇問題的回復

2021-11-26

來信: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監測污染因子的選擇依據。如果通過自行監測發現土壤或地下水中存在企業特征污染物之外污染物超標情況如何處理。

回復:

根據《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的監測指標分為初次監測和后續監測兩種情形。初次監測,原則上所有土壤監測點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GB 36600表1基本項目,地下水監測井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GB/T 14848表1常規指標(微生物、放射性除外)。企業內任何重點單元涉及上述范圍外的關注污染物,應根據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特性,將其納入企業內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監測點的初次監測指標。后續監測,按照重點單元確定監測指標,每個重點單元對應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該重點單元對應的任一監測點/監測井在前期監測中曾超標的污染物,及該重點單元涉及的所有關注污染物。這是因為考慮到初次監測時,企業對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并不清楚,監測土壤與地下水標準基本項目中與企業工藝無關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有助于企業掌握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防控土壤污染風險。


如通過自行監測發現土壤或地下水中存在企業特征污染物之外的污染物超標的,可以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開展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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