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吃空餉專項治理領導小組文件
秦治空餉〔2013〕4號
秦皇島市吃空餉專項治理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關于治理“吃空餉”具體問題處理政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吃空餉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市直各部門:
按照《秦皇島市“吃空餉”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市吃空餉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研究制定了《關于治理“吃空餉”具體問題處理政策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此意見僅適用于本次“吃空餉”專項治理工作,請認真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吃空餉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
附件:關于治理“吃空餉”具體問題處理政策的指導意見
秦皇島市吃空餉專項治理領導小組
2013年10月17日
附件:
關于治理“吃空餉”具體問題處理政策的指導意見
為了切實做好“吃空餉”人員的處理工作,統一掌握“吃空餉”人員處理的政策和尺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及冀治空餉〔2013〕5號精神,結合我市“吃空餉”治理工作的實際,現就具體問題處理政策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處理原則
(一)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對“吃空餉”人員的處理,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進行。對治理范圍、治理對象、處理依據、處理結果,要公開公示。對涉及的所有人員,要一視同仁,統一標準,統一尺度。
(二)寬嚴相濟,區別對待。對于能夠主動自查上報,積極配合糾正“吃空餉”問題、主動退回多領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可不予追究責任。對于不認真自查、隱瞞不報,被核查出或被群眾舉報查證屬實的,以及弄虛作假、拒不糾正錯誤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多領資金外,要按規定追究“吃空餉”人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尊重歷史,因地制宜。對歷史上存在的“吃空餉”問題,專項治理開展前已糾正現已不存在的,可不予追究責任。對確實因歷史和本地干部人事管理原因造成在編不在崗的,各級各部門要認真清理。屬于明令禁止的,要立即糾正。屬于干部管理政策的,要通過加強管理、完善政策,堵塞漏洞。
(四)嚴格程序,完善手續。對于確認的“吃空餉”人員,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上報和處理,處理過程中要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維護穩定,準確把握尺度。要準確把握政策尺度,堅持以人為本。掌握好宣傳尺度,不激化社會矛盾,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吃空餉”人員認定程序
(一)自查上報認定。在單位自查自糾階段,由單位對“吃空餉”人員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確認后按規定格式報本級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匯總,上報本級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審定。
(二)集中核查認定。在集中核查階段,各級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派出的督導檢查組對發現的“吃空餉”線索(包括單位和個人)進行核查并確認后,報本級領導小組認定。核查的證據和事實要與單位和相關人員核對確認并由其簽字蓋章,一并上報。
(三)被舉報的認定程序。由接受舉報“吃空餉”線索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或部門、單位,對舉報的線索及違規事實進行核查確認,核查結束后要將結果報本級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認定。
(四)確定人員處理程序。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審定“吃空餉”人員名單后,由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部門、單位根據“吃空餉”人員的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報本級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處理方式
對“吃空餉”人員處理的主體是其人事關系所在的單位。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領導小組審定的“吃空餉”人員名單,通知“吃空餉”人員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單位。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和“吃空餉”人員的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單位依法依規啟動處理程序,處理結果及時報本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涉及到的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相關政策規定,認真履行調查和審批程序。
(一)暫停發放工資、津貼補貼、離退休費和福利待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認定的“吃空餉”人員,所在單位應立即向人社和財政部門申報暫停工資、津貼補貼,離退休費和福利待遇,并根據其“吃空餉”的處理結果,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二)辦理核銷(減)工資、津貼補貼、離退休費和福利手續。對經核查確認已不具備領取工資、津貼補貼、離退休費和福利的人員,違反規定領取全額工資、津貼補貼的病事假人員,受到處分、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等未核銷(減)工資、津貼補貼、離退休費的人員,由單位申報,組織、人社和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程序辦理核銷(減)手續。
(三)追回多領的資金。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認定的“吃空餉”人員,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多領取的,要認真核實“吃空餉”人員多領財政資金情況,自開始“吃空餉”時間算起,由部門和單位負責追回多領的財政資金,并繳入本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對數額較大拒不退回的,可采取司法程序追繳。
(四)辦理返崗手續。對于能夠返崗并要求返崗的“吃空餉”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不在崗的情況和原因,承認錯誤,承諾不再重犯,并及時退回多領的財政資金,經單位研究同意,下達書面返崗通知并辦理返崗手續,可以返崗。
(五)開除、辭退、辭職。對不能返崗、或不愿返崗以及單位研究不同意返崗的人員,按照《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報批后,由單位作開除、辭退或本人辭職處理,并做好相關手續辦理工作。
(六)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對于按規定應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要立即補辦退休、退職手續,按規定領取退休費、退職費,多領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費予以退回。
(七)追究責任。對不認真自查被核查出有“吃空餉”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治理過程中弄虛作假,逃避核查和拒不糾正“吃空餉”行為的,除追回多領資金外,由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和管理權限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1、黨紀責任追究?!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第一百一十四條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者補貼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將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伙私分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谝话俣鶙l 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政紀責任追究?!缎姓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規定:“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诙l: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令
〔2012〕第18號)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6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四)超出編制限額調配財政供養人員、為超編人員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的?!?
《行政機關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人社部令〔2012〕第27號)第九條規定:“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況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刑事責任追究。對“吃空餉”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單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處理政策
(一)在編職工離職、辭職、非組織選派自行離崗學習、長期病事假、長期曠工、已故或失蹤、違規停薪留職以及被單位開除、辭退,但未辦理核銷(減)工資手續,仍在原單位正常領取工資福利的人員。
1、離職、非組織選派自行離崗人員。
對未經批準自行離職、非組織選派自行離崗學習,經批評教育尚不改正錯誤的人員,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號)規定以曠工處理,停發并退回多領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按規定辦理工資核銷手續,具體內容見本意見“四、處理政策4、長期事假人員”部分。
2、辭職人員。
按照規定辦理辭職核銷工資手續,并全額追繳多領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機關工勤人員參照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人社部發〔2009〕69號)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后,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規定:“……第五條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并發給辭職證明書。第六條 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可按本規定的第五條或第七條辦理。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準。(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干,辭職后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五)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3、長期病假(兩個月以上)、以病假名義不在崗人員。
(1)病假手續和待遇。休病假人員要有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并有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的病假條。治療期間應有定點醫院診斷證明、病歷等。病休人員病假期間應按《河北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冀人發〔1998〕296號),以及本指導意見規定計發工資、津貼補貼,未按規定計發、核減工資的,應從其應核減工資之日起計算,核減并追繳多領的工資補貼。
(2)病假期間待遇具體規定?!逗颖笔∪耸聫d關于印發〈河北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冀人發〔1998〕296號)規定如下: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休病假的,應有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并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
(2)機關單位實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①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
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
③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七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
(3)機關單位的工人,休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
病假超過兩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照發,其獎金(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照發,其獎金按百分之六十計發。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照發,其獎金(工資構成活的部分)減發或者不發,具體比例由單位自行確定。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兩個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全額發給,其津貼(活工資)減發或者不發,具體比例由單位根據內部搞活分配的辦法自行確定。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全額發給,其津貼(活工資)發放的比例,由單位本著適當照顧的原則自行確定。
(5)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的方可以恢復工作;兩個月內能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有關生活福利待遇。
(7)大、中專畢業生和新錄用人員在見習期間休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8)因公負傷人員在休養醫療期間原工資照發。
(9)因病已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病退。
(10)工作人員為了休病假而開假證明和小病大養,對其要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要停發全部工資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1)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期間的待遇問題,仍按冀政〔1985〕149號文件規定執行。
(12)無故曠工不上班者,扣發曠工天數的全部工資?!?
2006年工資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構成發生變化,在病事假待遇新規定出臺之前,暫按以下意見掌握:
2006年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后,機關公務員的基本工資由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構成,機關技術工人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構成,機關普通工人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構成。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基本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基本工資按百分之七十計發;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本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
2006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構成,病事假待遇暫按機關病事假待遇打折的計發辦法執行。
公務員津貼補貼規范后,經批準長期病休人員的規范后津貼補貼,參照退休人員標準執行。
(3)病假期間崗位津貼。具體參照有關崗位津貼等管理辦法執行,如此類津貼退休人員也享受的,可比照退休人員標準執行。
公務員崗位津貼,包括11項:人民警察警銜津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崗位津貼、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審計人員工作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稅務征收津貼、法官審判津貼、檢察官檢察津貼、信訪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人民警察值勤崗位津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包括9項: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環境保護監測津貼、醫療衛生防疫津貼、農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毒有害保健津貼、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林業系統有毒有害工作崗位津貼、艱苦廣播電視臺站津貼。
獎勵績效工資。由相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掌握。
年終一次性獎金。長期病休人員仍按照冀政〔2006〕88號文件規定執行。
(4)以病假名義不在崗。對無定點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的病假條,無定點醫院診斷證明、病歷等,以病假名義不在崗的人員,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天數的全部工資。
4、長期事假(累計一個月以上)人員。
工作人員休事假應有經過單位批準的事假條,事假期間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號)規定計發或停發工資,未按此規定核減或停發工資的,從其應核減、停發工資之日起計算,核減或停發并收回多領的工資。
省政府《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號)具體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假日外,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離開工作崗位者,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不得無故曠職。
(2)請假辦法及審批手續:工作人員請事假,本人要事先聲明請假理由,經批準并將工作安排好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期滿返回工作崗位要及時銷假。
(3)事假期間的待遇: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不足6個月者,超過的天數發本人標準工資的60%;超過6個月者,超過的天數停發全部工資。
(4)違反請假制度的處理辦法:①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擅自離開崗位者,以曠職論。除按日扣發工資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②逾假者,事后須盡快向領導陳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對待,否則按曠職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三個月者,按自動離職處理。③利用事假違犯黨的政策謀取私利的,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并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處分。
5、曠工人員。
對被確認為曠工的人員,應按規定扣發曠工期間全部工資。從其確認曠工之日起計算,扣回全部工資。對在這次專項治理工作中經教育無效、拒不返崗的長期曠工人員,可以按規定開除、辭退。具體規定如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第十九條,具體內容見本意見“三、處理方式(七)追究責任2、政紀責任追究”部分。
《河北省人事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第12條,具體內容見本意見“四、處理政策3、長期病假(兩個月以上)、以病假名義不在崗人員”部分。
中組部、人社部《關于印發〈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71號)規定:“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人事部《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2〕18號)規定:“第三條單位對下列情況之一,對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礦工時間超過15天的,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谑邨l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6、在職已故或失蹤人員。
在職人員已故應按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被宣告失蹤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仍在原單位正常領取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的人員,按規定辦理手續并退回多領的資金。
7、違規停薪留職人員。
依照市委、市政府《關于黨政機關分流人員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秦辦發〔1993〕69號)文件要求,“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對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干部不再辦理停薪留職,已經辦理為期一年停薪留職手續的,應根據本人意愿,在近期內辦理調離或回原單位的手續,已經辦理為期兩年或三年停薪留職手續的,也應根據本人意愿,在今年12月31日前辦理調離或回原單位的手續?!?
1993年12月31日以后,辦理停薪留職未停發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的人員,由原單位辦理停發手續并追回多領的資金。
在本次專項治理工作中,停薪留職人員申請回原單位工作的,根據協議允許返崗的,由單位研究決定。本人不愿回原單位工作的,屬公務員的,勸其辭職或予以辭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未訂立聘用合同的人員給予辭退或者作自動離職處理。
國家有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令〔2012〕第18號)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8、開除、辭退人員。
按照下述規定停發工資并辦理工資核銷手續,退回多領的工資補貼。
(1)開除?!缎姓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規定:“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令第18號)規定:“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規定:“(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工資待遇?!?
(2)辭退?!豆珓諉T辭退規定(試行)》(人社部發〔2009〕71號)規定:“第十條 公務員被辭退后,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谑?條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其他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 條領取辭退費的,機關在其檔案轉出后15日內,將辭退費一次性向接收檔案的人才服務機構撥付。(一)公務員被辭退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自被辭退的次月起,由有關的人才服務機構按月發放辭退費。(二)辭退費發放標準為公務員被辭退前上月基本工資。(三)辭退費發放期限根據被辭退公務員在機關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滿2年的,按照3個月發放;滿2年的,按照4個月發放;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發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辭退費停發:(一)領取期限已滿;(二)重新就業;(三)應征服兵役;(四)移居境外;(五)被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六)死亡。未發放的辭退費,有關的人才服務機構應當返還被辭退公務員原所在機關?!?
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規定:“第七條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費。辭退費由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后一次性發給,并將《辭退費發放證明》存入本人檔案。辭退費發放標準如下:(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下同)總額的60%;(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75%。已實行待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第八條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二)按規定應辦理而未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以及已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但仍按在編職工標準領取工資的人員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工作人員達到規定年齡后,應該退休并辦理退休手續。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應當退職并辦理退職手續。對仍按在編職工標準領取工資補貼的人員,要從應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時間,應領取退休、退職費的時間起計算,退回按在職職工多領取的工資、津貼補貼。具體規定如下:
1、退休?!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附件1:《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規定:“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3)因公致殘,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第五條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附件2:《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4)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認真執行干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規定:“……達到退休年齡(周歲)的干部,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各級組織部門、人事部門對本單位達到退休年齡的干部應事先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任免機關批準,在其達到退休年齡的前1個月通知本人,并在其達到退休年齡后的1個月內按規定辦完有關手續,不再列為在編人員?!?
《國務院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64號)規定:“……工人也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多次動員不退的,可停發工資改發退休費?!?
2、退職。(國發〔1978〕104號)附件1:《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干部,應當退職”。附件2:《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
(三)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已故或失蹤,其家屬或利害關系人仍代領離休費、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已故,應按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失蹤的,應按人事部《關于退休干部失蹤后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人辦函〔2000〕18號)規定辦理。對于其家屬或利害關系人仍代領離休費、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的,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注銷證明或單位出具的失蹤證明,退回多領的資金。具體規定如下:
1、已故?!吨泄仓醒朕k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確保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范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5號)規定:“(2)對自然減員、調離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要及時核銷其工資或離退休費以及各類津貼補貼,不得套取財政資金”。
2、失蹤。人事部《關于退休干部失蹤后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人辦函〔2000〕18號)規定:“對于退休干部失蹤后的有關待遇問題,可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老干部局關于離休干部失蹤后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老干辦字〔1992〕第27號)精神,參照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及《關于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意見處理,即: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費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撫恤金發放標準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時的退休費為基數?!?
(四)離休、退休職工從社會保險機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又同時從財政領取離休費、退休費的人員。
從領取養老保險金的當月起,財政部門應停發離休及退休費,多領取的退回,并辦理核銷離(退)休費手續。
(五)受黨紀政紀處分、被司法機關羈押和受到刑事處罰未按規定進行工資、津貼補貼及離退休費核銷(減)的人員。
此類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處分決定和處罰文書,及時到人社、財政部門辦理核銷(減)工資、津貼補貼和離退休費手續,退回多領的資金。具體規定如下:
1、受黨政紀處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確保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范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5號)規定:“……對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或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以及刑事處罰的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降低其工資,不得保留原工資待遇”。
中央組織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規定:
“(1)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①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②公務員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③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受處分前的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
檔次,級別工資為本級別最低檔的,按本級別的一個工資檔差降低級別工資,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1檔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降級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級別和工資待遇。④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為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后,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⑤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⑥公務員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2)公務員退休后被追究政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處理。①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②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應給予處分的影響。③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調整退休費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低一個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降低后的職務層次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后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④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⑤公務員退休后被追究政紀責任,原應給予的處分被變更,需要調整退休費待遇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
退休費予以補發。原應給予的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退休費予以扣發?!?
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規定: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③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
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l級。未明確新聘(任)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聘(任)崗位后,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機關技術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技術等級工資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崗位技術等級相應崗位工資檔次,受處分前技術等級為初級工的,不降低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為初級工1檔;津貼補貼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機關普通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至l檔;不降低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解除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追究違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處理。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按降低后的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后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③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追究違紀責任,原應給予的處分被變更,需要調整退休費待遇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原應給予的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退休費予以扣發。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2、被司法機關羈押和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規定:
“(1)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①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②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③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④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⑤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⑥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后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2)公務員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①公務員退休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②公務員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③公務員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④公務員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后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⑤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⑥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⑦公務員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政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
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⑧公務員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規定: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③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違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③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崾聵I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六)已不具備享受遺屬補助規定條件,仍繼續領取補助的人員。
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注銷證明或單位出具的失蹤證明、學生畢業證簽發等日期為計算依據,停發遺屬補助費,退回多領的資金。具體規定如下:
《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冀人發〔2007〕70號)規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并同步調整,今后不再另行文。
對下列人員在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20%:1、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2、經組織確認因公犧牲、死亡的遺屬;3、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級及其以上干部的遺屬。
凡工作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的工作人員去世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與在職去世的工作人員一樣,補助費由支付工資和退休費的單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由本人申請,填寫補助審批表(單位、遺屬各存一份),經死者生前單位群眾評議,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人事部門審批。省直單位由主管部門批準?!?
(七)虛報多領、冒領職工工資福利和對個人家庭補助的單位和人員。
要全額退回多領、冒領的財政資金并上繳。具體規定如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確保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范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5號)規定:“……(1)要加強機構編制和職數管理,不得超編進人,……不得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冒占國家下達的行政編制、冒領財政資金?!?3)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
(八)其他從財政多領取工資、補貼的人員。
根據違規領取的工資、津補貼和福利情況予以追回。由所在單位負責追繳,上繳本級財政。對此類情況,單位在上報時,要專門作出說明。如領取兩個以上崗位津貼或擴大崗位津貼范圍的,要按照規定給予清理。
五、幾點要求
(一)本意見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二)本意見僅適用于本次“吃空餉”專項治理工作。
(三)本意見由市吃空餉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秦皇島市吃空餉專項治理領導小組 2013年10月17日印發
(共印4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