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 3家公司污染大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0年 12月 8日,湖南省益陽市生態環境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沅江市 3家公司存在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排放廢氣顆粒物超標倍數分別為 9.02倍、11.67倍、20.12倍。益陽市生態環境局隨即對 3家公司污染大氣的違法行為立案處罰,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2.調查評估
經綜合考慮 3家公司違法事實較簡單、造成損害較小,根據《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環法規〔2020〕44號)和湖南省《關于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程序的通知》相關規定,決定采用簡易程序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按照簡易程序規定,委托湖南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專家庫專家,出具專家評估意見書,認定涉案 3家公司生態環境損害金額分別為 5.53萬元、10.24萬元和 14.11萬元。
3.磋商情況
2021年 1月 29日,賠償權利人指定益陽市生態環境局與 3家公司進行磋商,邀請鑒定專家、沅江市人民政府及沅江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參加。磋商過程中,其中一家公司在磋商開始前已自行在廠區周邊公共區域植樹造林花費近 1.5萬元,該公司認為其替代修復支出費用也應屬于積極履行賠償義務行為。益陽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實際情況,認可該公司前期植樹造林的部分花費可以從賠償金中予以扣除。經磋商,責任公司認可污染損害事實,同意賠償。最終分別達成了磋商賠償協議,由三家公司分別賠付 5.53萬元、10.24萬元和 13萬元,約定賠償金用于替代修復。
4.修復情況
三家公司根據賠償協議履行賠償金繳納義務,全額繳款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非稅專戶。益陽市生態環境局選擇集中替代修復,打造益陽沅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警示林。警示林選址位于沅江市廖葉湖公園人防基地,占地 11畝,種植各類樹木 509棵,于 2021年 4月開工,9月通過專家評估驗收。
(二)主要做法
該案是典型的大氣污染物非法排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簡易評估程序選擇、虛擬治理成本法使用等方面具有示范意義。
1.該案采取簡易程序,提高了磋商效率。在行政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同步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針對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實際情況,益陽市生態環境局及時開展調查,采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與賠償義務人在較短時間內達成賠償協議并開展修復,實現了磋商效率和修復效益的“雙贏”。
2.針對涉及多家公司的小型大氣環境污染案件,探索了集中替代修復模式。該案是湖南省首例生態環境損害集中替代修復案例。3家公司的生態環境損害行為屬于同一類型,發生在同一地區和同一時段,賠償金額較小,且不適宜原地修復,而單獨實行替代修復又無法達到環境質量改善的規模效益。在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的指導下,益陽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集中替代修復,打造益陽沅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警示林。
3.建設損害賠償替代修復基地,起到了良好的生態效應和社會效果。該案通過建設修復基地的替代修復方式,彌補了違法公司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損害,形成占地 11畝、種植各類樹木 509棵的警示林,改善了周邊空氣質量,對大氣污染形成警示作用,實現生態效應和社會效應的統一,突顯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改善民生的良好社會效應。
(三)專家點評
大氣超標排放案件是我國主要的環境損害案件類型之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啟動以來,各級賠償權利人針對大氣污染類損害,啟動了千余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件,解決了大量人民群眾關心的大氣環境問題。但在實踐中,地方對于鑒定評估方法的選取,賠償方式的確定仍存在疑問。湖南省益陽市生態環境局作為權利人辦理的“沅江市 3家公司污染大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經驗值得推廣和借鑒。
一是權利人針對三起同區域、同類型大氣污染案件,采用了“合并處理,統一磋商”的方式,提高了義務人達成磋商協議的主動性和案件的整體賠償效率。二是在鑒定評估方面,盡管本案采用了簡易評估認定程序,但鑒定評估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大氣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執行,參數選擇合理,計算過程嚴謹。三是選擇集中替代性修復的損害賠償方式,提高了整體賠償實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旨在高效推動受損生態環境的恢復,本案權利人充分發揮了該項制度的靈活性優勢,同時也保證了賠償責任的落實到位,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環境效益。(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於方研究員)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