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給環保監督管理帶來諸多不便
整理人:wenweijun
摘要: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委托運營已經在各地陸續開展,但委托運營給環保監管帶來諸多問題,本帖對此進行了有益的探討。
關鍵詞:委托運營 監督管理
wenweijun:今天,同周邊兄弟市的環保同仁探討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的問題,發現,委托運營給環保監督管理帶來諸多不便。
小弟在此開貼,希望各位續貼,繼續探討委托運營中的麻煩問題。
比如:A公司只有生產廢水產生,環保手續齊全、合法。A公司將污水處理設施委托給B運營公司運營,而B運營公司已取得環保部核發的甲級工業污水運營資質。A、B公司的委托運營合同已交當地環保局備案。
假如,現在當地環保局檢查發現:該設施處理后污染物超標排放。
這種情況,令到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出現什么不便?
wenweijun:自己先續一個:
委托運營環保監督管理問題一
這種情況,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但是,問題出來了,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比如具體到該案,到底依照哪條法律法規?難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74條???74條可以針對運營單位嗎???即使可以針對運營單位,環保局向運營單位開征排污費嗎(平時排污費肯定收A公司的,平時應該不收B公司的)???
昨夜東風:我想有一點是明確的,我們環保監管對象是A,至于因超標受到環保部門處罰造成A損失,A公司可以根據合同法對B公司追償。
wenweijun: 一、《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起什么作用?如何罰?(注: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二、B公司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證書,去正常營運,出問題,你要處罰A公司,這樣顯然對A公司沒保障,失公允。所以,應該處罰B公司。
昨夜東風:我想問一下,假如B公司沒有運營資質,AB委托處理也沒有到當地環保部門備案,情況又如何呢?
zaa:回復昨夜東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從上述規定看,運營單位應當對出水水質負責,我覺得超標處理運營單位也沒錯。這里以超標處理運營單位,其實是對其運營設施活動的一種管理和監督。否則運營單位豈不負任何行政責任?我們的監管也難以到位的。
另外排污費要明確排污對象,顯然這里排污對象不是運營單位,所以排污費不應當向運營單位開征。
zaa:委托運營環保監督管理問題二:
我們這里涉及企業的運營方式不多,主要是污水處理廠的第三方運營,這里關系可就復雜了,運營方替換也是個問題,替換過程中的超標如何處理?主體難以認定。另外,對上游接管來水也是個問題,對不符合污水廠處理工藝的來水運營方按政府要求接管,然后出水超標理論上是處理運營單位,但其實運營單位也是挺冤的。
昨夜東風:A公司冤,可以通過合同法追究B公司責任,并解除委托運營關系。假如B公司是某人,是不是所有公司廢水超標,都可以說我已經委托某人運營了,你找他去。
昨夜東風:像zaa說的,進水濃度波動很大引起排放廢水超標也很常見,B公司確實冤屈,是不是就應該進水濃度波動大超標罰A,其他運營原因超標罰B,呵呵,你覺得這樣公平了嗎?
wenweijun:回復昨夜東風,沒運營資格的公司,不能參與運營的。這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講得很清楚。
因此“有運營資格參與運營”與“沒運營資格參與運營”是兩種不同的情況。前都合法,后都違法,違法的東西,當然不受法律保護!
wenweijun:回復昨夜東風,進水濃度波動很大引起排放廢水超標確實常見,對于這種情況,B公司應充分考慮到自己的風險,因為B公司有這個技術力量去分辨這個風險。
既然B公司接了這個運營,就要承擔這個風險了。環保局不應去理會它是否“進水濃度波動很大引起排放廢水超標”,環保局只要分辨它有無正常運行治理設施,有無偷排污染物或其它行為。
在行政管理上,只需處罰B公司。
B公司會就進水水質問題向A公司追償的。這是它們的事,民事范疇。
個人意見,供討論參考 ,請批評指正。
wenweijun:委托運營環保監督管理問題三:
如果上述一樓案例當中,超標排放了,現在A公司向環保局申請出具環保守法證明。這個證明能否出具給A公司。(一件麻煩的事,如果不出具給A公司,實在太冤了,因為是B公司惹下的禍)
es622135:看了樓上各位高手的意見,感覺委托運營真的帶出許多問題了。我覺得運營商取得資質而且備案后,如果出現超標,還是應該處罰運營商的。至于適用法律的問題,我個人意見是就像平常處罰企業超標一樣去做,除了處罰文書里的主體變成運營商外。還有守法證明的問題,就看處罰決定書里的主體是誰?如果決定書的主體是運營商,那你也缺乏足夠的證據說企業違法不能給守法證明吧?
當然,看哪位愿意辛苦點,打份報告上去,讓環保部出份執法解釋是最好的了,哈。
wenweijun :如果上述一樓案例當中,超標排放了。
現在假設A公司是國控污染企業,已安裝COD在線監測儀,數據上傳到三級環保局(縣、地市、?。?。對于國控企業,省廳一般要開展環境信用管理,超標嚴重的信用為紅牌,超標輕微的信用為黃牌,并且在主要媒體公布,一旦掛上紅或黃牌,該企業貸款就困難啦。
假設A、B公司的運營合同報了省廳備案?,F在超標排放的,省廳該不該將A公司的環境信用等級評為紅牌或者黃牌???(如果將A公司的環境信用等級評為紅牌或者黃牌,A公司冤呀。)
wenweijun:委托運營環保監督管理問題五:
假如1樓的案例當中,A公司正處于試生產階段,A公司與B公司想簽訂污水處理運營合同,這個合同現在拿去當地環保局備案,請問,環保局是否允許其備案???(如果允許其備案試生產期間的監督管理、環??⒐を炇杖绾无k理???)
es622135 :剛剛無意中看到了《廣東省排污許可證實施細則》第八條 新建項目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生產經營的合法資質;
(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三)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排放污染物應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有總量控制要求的,還應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五)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托運營的,運營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六)按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七)按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相應的設施,裝備;
(八) 按照標準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九)按規定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已完成污染設施在線監控建設,并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從這條推測,廣東是應該允許是試生產階段能備案的。
xmepi:我覺得一點也不冤,誰污染誰負責,A公司主體排污當然要負責,至于向B公司追償那是他們民事的問題與環保監管部門無關。我們這里的情況一般是雙方簽訂合同時就明確了責任,設施出了問題被處罰就由B公司承擔。
sl726000:我覺得主體應是排污企業,運營運行只是運營污染防治設施,是個技術層面。
vivian1978:處罰主體應是A,但A和B之間簽訂怎樣的合同,是A繼續和B研究。
點評:對于治理設施的委托運營,超標情況下,行政責任應追究到誰的身上?從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原意來看,環??偩窒氚殉瑯说男姓熑巫肪康竭\營方身上。但隨著近年諸多環境管理手段的實施,委托運營突顯的問題越來越多,到底追究誰,觀點不一。筆者認為,(超標)行政責任在委托運營合同簽訂并備案之時,已從委托方轉移至運營方。
思考:原國家環??偩?004年已出臺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同年下發了《關于印發〈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等文件的通知》(環發〔2004〕173號),環保部每年都公布幾批有運營資質的單位,現在連在線監控設備也有委托運營的管理辦法,委托運營似乎勢不可擋。但對于委托運營出現的種種問題,未見環保部有片言只字的解釋。環保部其實可以制定一些措施,比如規范委托運營合同格式,甚至在合同格式條款當中明確超標行政責任應由運營方負責;又比如可以出臺執法解釋,明確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行政責任,并與水、氣、聲方面的法律條款相銜接,以確?;鶎迎h保局執法依據充足。
本文轉自《綠思》第十七期:環境監察???/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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