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止生產”與“責令停產”有什么區別?
整理人:wenweijun
摘要:2010年年3月1日起施行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保部令第8號),將“責令停止生產”定性為行政命令,并且指明“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此前各級環保部門一直認為“責令停止生產”等同于“責令停產”,屬于行政處罰,現在一下子變成了行政命令,到底“責令停止生產”與“責令停產”有什么區別?
關鍵詞:責令停止生產 責令停產 行政命令
wenweijun:“責令停止生產”與“責令停產”有什么區別?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保部令第8號,2010年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十二條【責令改正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一)責令停止建設;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請問:“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是行政處罰,而“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是行政命令。
那么,“責令停產”與“責令停止生產”有什么不同呢?
wenweijun:在網上只找到這篇文章,貼出來大家討論:
中國醫藥報 2010年2月20日 星期六
江蘇省徐州食品藥品監管局 莊棟凱
某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國家局某藥品包裝材料檢驗中心轉來的檢驗報告稱,轄區內A藥品生產企業使用的藥品包裝用鋁箔檢驗項目[易氧化物]項不合格,該不合格藥包材為B醫藥包裝材料企業生產。經查,該企業只有一條生產線,不合格的這批藥包材已經全部銷售完畢。根據《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藥品監管部門應責令B藥包材生產企業停止生產,此時,執法人員對責令停止生產是不是行政處罰的種類產生了不同意見。
有執法人員認為,責令停止生產就是《行政處罰法》中的“責令停產”的行政處罰,或者也可以理解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是一種能力罰,不同于“責令改正”,應當對該企業實施全面停產處罰。也有執法人員認為,《行政處罰法》中的“責令停產停業”與責令停止生產有本質區別,可以理解為一種行政命令,是責令改正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類似于責令停止進口、責令停止使用、銷售,因此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對該企業不能實施全面停產的處罰。
在藥械監督管理中,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之類的表述在法律、法規、規章中都有體現,歸其類別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如《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另一種是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到第三十九條,《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三十九條)。這二者有沒有區別呢?筆者認為有?!缎姓幜P法》第八條將“責令停產停業”作為行政處罰種類之一,從字面上來理解,停產就是停止生產,停業就是停止營業,責令停產停業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什么區別,但是從立法本意和條文所處的具體環境能看出二者區別較大。責令停產停業作為一個行政處罰種類,含義應該是一個本來正常運作(生產、經營)的主體由于出現了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需要暫時停止運作進行整頓時給予的一種處罰,被處罰者如果對造成違法的原因進行分析、對違法行為進行整頓后,消除了違法隱患,可以恢復原先的運作狀態?!端幤饭芾矸ā返谄呤臈l、第七十五條就屬于此類,生產經營假劣藥品對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來說是比較重大的問題,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較大危害,出現該類問題應當停產停業整頓,消除隱患;否則,問題擴大將會阻礙該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
但是,《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某些規章中規定的情形就不一樣了?!夺t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到第三十九條中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所針對的行政相對人都是本來就沒有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對于他們而言,根本談不上停產停業整頓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他們的義務是停止從事生產、經營的狀態,未獲許可前不得實施一切有關生產經營活動。因此,這里法條中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含義不是給予停產停業整頓的處罰,而是立即制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吨苯咏佑|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的責令停止生產也屬此類。至于《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三十九條中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雖然針對的是具有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但是由于《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均屬于部門規章,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規章無權設定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因此,規章中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實質上也就是責令行政相對人停止并糾正違法行為,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
fxk:通過散見于不同法律條款中的“責令”和這個案例看,責令停產處理涉及范圍大,影響深,責令停止生產較為具體,是哪出現的問題,處理哪。責令停產是將之前為合法狀態的生產運行,由于后來出現違法行為而責令整個生產運行狀態停止。屬于懲罰性質,是對企業的正常生產部分的合法剝奪和合理懲罰。如《環保法》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或者責令停業、關閉。政府責令是整個企業的生產都要停止,處理程度較重。
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是對原始就為違法狀態的停止,屬于對違法狀態的停止違法,恢復原狀的要求。例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對違反三同時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針對的是企業具體違法部分的處理,停止的是企業的一部分違法生產,而不是全部。
個人理解,不知道對不對。
yun1234916:回復fxk,大致上是如此吧,這算是從執行效果上來看的區別,還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看:
1、從性質來講,《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責令停產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責令停止生產屬于責令改正的形式之一,而責令改正的性質在學界并無統一意見,《辦法》第十二條確定其為行政命令。
2、從執行主體來看,大部分“責令停產”都是規定為政府,而“責令停止生產”很多都是由環保部門下達的
手邊有一份09年9月以前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草稿,當時擬稿者在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中寫了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止建設;
(五)責令停止試生產;
(六)責令限期治理;
(七)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九)責令停產整頓;
(十)責令停業、關閉;
(十一)行政拘留;(參考安全生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舊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偩至?999第7號,2010年3月1日廢止)中也僅規定了行政處罰種類,而未規定責令改正形式。
從這里,個人覺得可能部里本來不想涉及責令改正的,畢竟這一塊學理探討還不夠成熟,但鑒于目前政府保護主義的形勢使得責令停產這一行政處罰的可操作性很低,最后還是規定了責令改正的幾種形式
wenweijun:回復yun1234916,部里出臺這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將“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明確為行政命令。
但是,人民法院對這個如何認識?人民法院很可能認為“責令停止生產”其實就是“責令停產”的簡稱,我相信絕大多數法院這樣認為。
如果環保系統根據環保法律法規以及《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生產”,而且就發一個責令停止生產決定書給當事人,不走行政處罰程序,不用聽證,結果,當事人有可能提起行政訴訟,屆時,法院審理,法官認為“責令停止生產”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形式,環保局肯定會輸掉官司。因為法院審理案件時,肯定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至于環保部的規章,法院很可能作一般參考,對于“責令停止生產”,法律并沒有很明確地說明與“責令停產”有區別,法官個人的理解尤其重要。
fxk:回復wenweijun,單純從環保處罰辦法中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命令對責令停產和責令停止生產的分類,這種情況很可能發生,法院進行審理時很可能對環保部以規章形式對此問題進行的分類不予認可。從目前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主要常出現于環評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我們地方的政府規章中。如果法院認為“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等同于行政處罰法中“責令停產停業”,這個還真不好說,從咱自身說二者的做出主體不同,一個是環保部門,一個是地方政府,再依據的就是處罰辦法,剩下的就看法官吧。
fxk:在這個規章對責令改正形式中還有個問題,責令限期拆除,從行為性質上看責令限期拆除屬于責令改正的性質,是一種行政命令。
在大氣法中第五十一條“……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拆除或沒收……”這個在執行上,我們的政府法制部門認為(但就大氣法,不談其他部門的法律)從法律條文的表述形式上看“責令拆除”與“沒收”在條文上是“或”的關系,應該同種性質,并列關系。如果責令拆除不是處罰,那么由于與沒收是“或”的選擇關系,環保部門可以從責令和處罰兩種程度不同、性質不同中任意選擇,這是不合理的。那么,沒收為行政處罰,因此責令拆除也為處罰,應該按照處罰程序履行聽證等手續。
在新的處罰辦法中明確將責令限期拆除為行政命令,如果再出現此類問題,環保部門如果不按照處罰程序履行,當事人起訴提出這個問題,法院在審查時也有可能不認可嗎?大家可以多發表點意見。
wenweijun:回復fxk,就是這樣,《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確實給環保執法人員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總是覺得部里制定這個辦法,出意是好的。但有些地方好象沒有詳細考慮,雖然之前征求過意見,但下邊提的意見,部里有沒有聽?
wenweijun:回復fxk,《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這里,“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也是并列關系,既然“關閉”是行政處罰,“責令拆除”是行政命令,怎么并列?
fxk:回復wenweijun,嗯,這也是個問題,我想從法律表述來說,既然是“或者”就不應該一個是行政命令,一個是行政處罰,將不同性質的行為讓行政機關在這里可以隨意選擇,這樣很可能對當事人形成不公平。行政機關對同種情況,既可以嚴格按處罰程序實施處罰,也可以用相對簡單的行政命令作出處理,還免去了聽證、申辯等程序,從保障當事人權益來說是不利的。我有點搞不懂了。其中一種解釋也可以這樣說,環保處罰辦法是對環保部門的約束,主體是環保部門,不是政府。以上水法中責令拆除,是報經政府批準作出的決定,主體是政府。辦法中將“責令限期拆除”歸為行政命令對的主體是環保部門做出的。亂了亂了,呵呵。
wenweijun:回復fxk,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對于你說的,這個“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由人民政府作出。這里也是產生歧義的。
有人認為,這個“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是環保局請示人民政府后,經人民政府批準,再由環保局作出“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windtree:我就是這樣理解的!
大家討論這么多,或許體現出現了我們現行的環境保護的地位,法律理解、意識的不統一,爭論必有進步!希望盡快有一天,我們的環境保護法律能有法典!經得起大眾的推敲和考驗,而不象現在的法律體系,各自統一,環境保護法不能統一對應的各項單項法規。
看得頭很暈,真的是很復雜!
shuangjin1:從字面上看 應該是有區別的吧。
“責令停止生產”應該是不允許進行生產活動了,但是通過整頓再申報,還是有可能恢復生產的;“責令停產”應該是跟“請關門”差不多的。
wenweijun:有人說,行政命令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大家如何看這個問題呢?
fxk:參考以下這個材料,行政命令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而且個人認為,行政命令也是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時期內作為或不作為履行一定的義務,應該具有可執行內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例如,處罰辦法中的責令系列。
附1、 環保部關于責令未經環評擅自開工建設的單位停止建設、補辦手續有關問題的復函
一、關于責令停止建設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環保部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如果建設單位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停止建設的決定,環保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關于補辦手續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核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
該款規定的“補辦手續”是對違反環評規定的建設單位提出的要求,即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保部門的要求,依法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保部門對建設單位根據“補辦手續”的要求而報送的環評文件進行審核后,依法可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復。
附2、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基本規則 借助司法強制手段完善后督察機制
在最近召開的“全國環保系統堅決貫徹中央領導批示精神、依法嚴肅處理環境違法行為電視電話會議”上,國家環??偩志珠L周生賢指出,要認真學習、貫徹中央領導近期對環保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強化環境執法監督。他特別強調,“要強化違法企業后督察工作,加大環境執法的執行力。對行政處罰案件跟蹤督察督辦,確保執行到位?!睘榱寺鋵嵵醒牒铜h??偩诸I導關于強化違法企業后督察的指示精神,環保部門需要探討和完善環境司法機制,更多地運用司法強制執行手段。
一、國家環??偩质状紊暾埛ㄔ簭娭茍绦?
企業違法建設,環??偩忠婪ㄌ幜P。2004年8月,浙江省海寧市龍洲印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洲公司)一臺鍋爐和兩臺發電機組,在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情況下,擅自建成并于當年年底投入使用。經過調查和告知程序后,2006年11月23日,國家環??偩謱堉薰咀龀鲂姓幜P決定,責令其立即停止鍋爐和發電機組的生產運行,并于2006年12月4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此公司。龍洲公司于當日致函國家環??偩?,表示“于即日起對鍋爐和發電機組實施停運”。
后續督察發現違規,國家環??偩稚暾埛ㄔ簣绦?。2007年3月28日,國家環??偩謭谭ㄈ藛T在后續督察過程時發現,龍洲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尚有一臺發電機組仍在違法生產。
4月24日,鑒于龍洲公司在收到國家環??偩痔幜P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間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向法院起訴,又未完全履行處罰決定,國家環??偩痔岢隽恕缎姓幜P強制執行申請書》,請求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責令龍州公司余發電機組停止生產”的行政處罰。
法院裁定執行,企業立即停產。海寧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于6月5日做出《行政裁定書》,對國家環??偩株P于“責令發電機組停止生產”的行政處罰,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并于當日送達龍洲公司。經法院執行,龍洲公司發電機組于同日完全停止生產。法院于當日致函國家環??偩?,通知行政處罰執行完畢。
一起前后近3年的環境違法案,經法院當日裁定,當日送達,并當日執行完畢。究其原委,違法企業懾于國家司法機關的強制性手段,無疑是主要因素。這也給各級環保部門以重要啟示,應當熟悉和善于運用申請法院執行的基本程序,充分發揮司法強制手段對于環境行政執法的保障作用。
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環境行政行為種類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等規定,環保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主要有以下環境行政行為:
(一)環境行政處罰決定。這是環保部門最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按照現行環境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除警告外,環保部門經常性實施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12種具體形式:(1)罰款;(2)責令停止建設;(3)責令停止試生產;(4)責令停止生產;(5)責令停產;(6)責令停業或者責令關閉;(7)責令停止使用;(8)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9)沒收;(10)責令拆除或者限期拆除;(11)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12)吊銷環評資質證書或者降低資質等級。
(二)環境行政收費決定。根據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環保部門具有征收排污費的權利。如果排污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拖延繳納排污費,環保部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征收。
(三)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環保部門依法享有部分行政強制權力。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比绻嘘P排污單位拒不執行強制性措施,環保部門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環境行政復議決定。按照《行政復議法》,如果環保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經過行政復議,但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環保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關于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行為”共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政復議、行政撤銷、行政檢查、行政征收等27個種類。理論上,這些行政行為都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和《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等規定,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7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3)申請人是做出此具體行政行為的環保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4)被申請人是此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環保部門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提交的材料
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4方面材料:(1)申請執行書,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2)據以執行的環境行政法律文書副本;(3)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如有關證據;(4)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如環保部門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五、何時申請、向誰申請
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強制執行的管轄分為兩種情況:(1)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應向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2)如果執行對象為不動產(如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必須說明的是,環保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
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環保部門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將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做出裁定。裁定準予執行申請后,法院將分別申請的內容采取不同措施。
(一)對于罰款、排污費等金錢給付義務。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后,將首先通知環境違法單位主動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向金融機構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2)有權凍結、劃撥其存款;(3)扣留、提取其收入;(4)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其財產;(5)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二)對于停產、停業等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后,將首先通知環境違法單位主動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執行;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的,法院將委托他人完成,但費用應由被執行人承擔。
七、違反強制執行裁定將承擔的后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排污單位或者其他環境違法行為人如果拒不履行強制執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wenweijun:回復fxk。
一、提供的這個附件1案例,非常有參考意義,謝謝!
二、龍洲公司的這個案例,過時了,因為是2007年的案件,當時《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未出臺,環保系統將“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普遍當作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但現在“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是行政命令了。
三、fxk粘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關于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行為”共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政復議、行政撤銷、行政檢查、行政征收等27個種類。理論上,這些行政行為都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贝_實有參考意義。
四、fxk粘出的“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執行措施”的內容,我的意見:對于“停產”類的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沒問題,但“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與“停產”不同了,這是行政命令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fxk:不客氣!都是做這行工作的兄弟,應該的,呵呵,而且感覺有這個論壇的平臺,讓各地的同行有個交流的渠道非常好,對工作幫助很大,呵呵!
這個新的處罰辦法與原來的辦法相比變化確實不小,特別是它對于行政處罰與行政命令的分類列舉,變化不小,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原來是行政處罰,現在歸到行政命令,相應在處理上與原來的方式就會很不同,原先的行政執法指導性解釋就涉及無效的問題,就需要有個法規解釋前后銜接的問題。
就如樓上分析的拿附2、“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基本規則 借助司法強制手段完善后督察機制”。來說,……“ (一)環境行政處罰決定。這是環保部門最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按照現行環境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除警告外,環保部門經常性實施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12種具體形式:(1)罰款;(2)責令停止建設;(3)責令停止試生產;(4)責令停止生產;(5)責令停產;(6)責令停業或者責令關閉;(7)責令停止使用;(8)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9)沒收;(10)責令拆除或者限期拆除;(11)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12)吊銷環評資質證書或者降低資質等級?!薄?
這其中列舉得很多行政處罰形式都在新的辦法中歸為了行政命令,也就無法適用了,最多使用最高院的關于行政案件的規定,執行了。
希望環保部就有關貫徹執行問題組織相關培訓,就有關適用、執行、處理,提出相關指導性文件。
wenweijun:你列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和《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等規定,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7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3)申請人是做出此具體行政行為的環保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4)被申請人是此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環保部門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可以憑這個同法院的同志一起探討“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執行問題
fxk:環保立法和執法工作從開始年頭上不短了,但隨著環保責任的不斷加大,引起的關注和執法中反應出的操作問題,現在越來越多。涉及環保的很多行政行為最終要依靠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審查時有其理解方式、解釋角度和認可程度,確實需要與法院做好溝通,爭取支持,從環保部最好也加強與最高法院的行政審判的合作。加強對地方的指導。
點評:通過討論,基本理清了思路,結合實際執法情況來看,“責令停止生產”與“責令停產”確實有區別,簡而言之,“責令停產”是將合法狀態生運行的企業,由于后來出現違法行為而責令整個生產運行狀態停止,屬于懲罰性質,是對當事人的正常生產部分的合法剝奪和合理懲罰;而“責令停止生產”是由于當事人未通過合法途徑、未取得合法生產,行政機關給予的即時制止。
本貼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出臺前(2011年6月30日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討論,當時大家比較關心“責令停止生產”是否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為《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壇友引用相關司法解釋和案例,認為“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出臺實施后,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奔由洗饲暗摹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币虼?,可以明確“責令停止生產”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思考:如果你單位(環保局)還未就此問題同法院溝通,勿遲疑,請立即溝通,爭取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本文轉自《綠思》第十七期:環境監察???/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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