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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自行利用的,是否需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發布:生態652022-5-9 13:52分類: 環境執法 標簽: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企業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自行利用的,是否需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于2017年10月30日對“新建項目環評中的危廢,企業可自行處置嗎?”問題的答復: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部分危險廢物可以自行處理,但需要經環評批準。企業經批準自行處理危廢不需要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如果要對外經營服務就必須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請問,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自行利用、不對外進行銷售的情況,是否需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請明確回答,謝謝。

查詢結果

答復單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

您好,鼓勵你司依法自建設施利用處置自身產生的危險廢物。未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無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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