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調查具體時間階段是什么?
詳細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具體時間節點是什么時候?是在地塊內建筑物拆除后還是拆除之前做呢?
答: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中用途變更屬于自然資源部門職責范圍,具體節點建議咨詢自然資源部門。
二、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及效果評估報告技術審查要點》,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目的是明確地塊污染物種類、濃度和空間分布,并提出是否需要開展進一步風險評估的建議。建議在建筑物拆除后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若未拆除即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于地塊存在尚未清理完畢的危廢、固廢、建筑物等,若清運或拆除過程新發現污染或產生二次污染,需對新發現污染或二次污染區域開展補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