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環境保護
  • 首頁
  • 行在路上
  • 未配套建設(未建成、未驗收)環保設施而投入生產的項目處罰討論

未配套建設(未建成、未驗收)環保設施而投入生產的項目處罰討論

發布:生態652020-11-14 11:31分類: 行在路上 標簽: 原創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本文中簡稱《條例》):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20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 l0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 5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 5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于以公告。

解釋: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簡化環保審批程序、減輕企業不必要負擔的改革精神,條例將環保部門負貴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由政府審批修改為企業自主驗收,減少企業生產前的行政監管流程。但環境保護部門不再進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不等于放松監管?!稐l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第十九條規定,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其核心就是建設項目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如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固體廢物收集和處理設施等,且這些設施必須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的要求。要保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符合要求,關鍵之一就是務例規定的驗收制度,這是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最關鍵的一環,如果驗收把關不嚴、故意"放水”,造成環保設施不符合耍求的建設項目投人生產或者使用,則以前所做的所有工作都設有意義。因此,本條對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和驗收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如果有以下違法行為,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進行處罰。

1、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進行驗收的前提是建設單位已經依法建設了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如果建設單位未建成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則后續的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都無法進行。因此,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建設單位如果完全沒有建設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或者僅建設了部分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就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需要說明的是,本條第一款與本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單位在項日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相比,未建成環保設施也同樣屬于未同時組織實施環保對策措施,兩者在實踐中可能產生竟合,但兩者主要區別在于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建成之前,建設單位是否將建設項目投人生產或者使用。如果建設單位僅是未建成環保設施,并未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則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如果建設單位既未建成環保設施,未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按照法條競合、擇一較重條款處罰的原則,應當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日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如果建設單位在主體工程及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等全部竣工后,未組織環保設施驗收;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標準和程序組織驗收,就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3、配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該規定與"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區別在于未經驗收是指建設單位在程序上沒有組織配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或者是沒有按照 《條例》及環境保護部制定的標準和程序組織進行驗收,而驗收不合格主要是指建設單位雖然按照本法及環境保護部制定的標準和程序組織進行了驗收,但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不符合相關要求,未通過驗收。即如果建設單位依照環境保護部的規定組織驗收,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驗收結論是認定建設項目配套環境保護措施不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如不能穩定運行、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無法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等,則屬于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在對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改造并再次驗收通過前,不得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否則,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4、建設單位在配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在取消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前,相關驗收工作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導,建設單位予以配合,因此,原《條例》并沒有對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的具體義務及法律責任作出規定。本 《條例》取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驗收審批的同時,為加強環境保護設施的事中事后監管,明確了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的義務,規定其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如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環境保護設施的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能否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外排污染物是有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的要求 .環境保護設施能否正常運轉等。對以上關于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建設單位必須認真負責,確保查驗、監測和記載的準確性。如果出現建設單位在查驗、監測、記載的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足以影響驗收報告的結論,或者雖然查驗、監測、記載的結果與實際情況相符,但驗收報告中的數據與之不一致,以及雖然驗收報告的數據與實際情況相符,但對驗收結論造假,將驗收不合格篡改為驗收合格等情形,就可以認定驗收弄虛作假,應當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5、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改革文件中明確要求,要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全面推進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健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引導人民群眾樹立環保意識,完善公眾參與制度,保障人民群眾依法有序行使環境監督權,《環境保護法》專門就信息公開設立一章,明確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稐l例》第十七條第三款關于"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的規定,不僅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改革精神刑上位法要求,更是加強社會公眾環保參與、保障社會公眾環境知情權和依法監督權、營造環境保護良好社會氛圍的需要。因此,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本單位網站、報紙、電視等社會公眾能夠廣泛接觸的途徑公開其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不僅要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更要接受全體社會公眾的監督,讓環保監督不留死角。即建設單位如果未按照要求將依法編制的配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文最后更新于2020-11-14,已超過 1 年請注意內容時效!
掃描二維碼

掃描二維碼關注本站,了解更新資訊!

午夜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