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的"項目總投資額"的認定,目前仍存在不同理解。
一、第一種意見:根據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有關文件,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由固定資產投資額和流動資產投資額兩部分構成,而建設項目根據投資主體、資金來源和項目性質的不同,又分別實行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管理,并在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對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實行不同的核算方式。因此,對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計算,應區分不同的建設項目管理模式,并根據項目實際進度于以核實。涉嫌違法的建設項目未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可以通過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規定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也可以通過對涉案建設項目有關責任人進行調查詢問,由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予以認定。通過上述方式仍無法認定涉案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可以由立案查處的環保部門委托第三方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以評估確定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進行認定,也可以以投資行業詢價的方式,按照涉案建設項目同類行業平均值認定其總投資額。對已經建設完成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能夠證明實際總投資額小于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材料中確定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且經環保部門查證屬實的,以建設項目實際總投資額作為涉案建設項目總投資額進行認定。分期投資的建設項目,可按照每一期涉案項目實際投資額認定建設項目總投資額。
二、第二種意見:在執行本條過程中,確定"總投資額"應當遵循基本的原則是"過罰相當",即處罰的力度應當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造成的生態破壞后果相適應。在實踐中,項目是采取審批制、核準制還是備案制,最多只在金額認定方式上有區別,與認定"總投資額"并無直接關系。一是按照"過罰相當"原則,"總投資額"應當是指實際已經發生的投資額,而不能是計劃、預計、估算將會發生但尚未發生的投資額。從理論上講,實際發生的投資額越大,工程規模也就越大,對生態環境產生的破壞也就越嚴重,例如一條計劃投資1000億元的鐵路,如果在環評文件獲得批準前實施了部分路段的基礎工程,實際發生投資 1000萬元,雖然應當以1000萬元為基數計算罰款,而不能按照 1000億元來處罰。二是在計算實際發生的總投資額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計算方法,例如參考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額度乘以施工進度、委托第三方評估認定等,這屬于執法環節的技術間題。三是在確定罰款比例時,要綜合考慮違法行為人選法事實、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例如對于經主管部門查處后拒不停止建設施工的、施工過程中造成嚴重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從重處罰,對于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的,應當從輕處罰。
兩種意見相比較,第二種意見更為合理。在實際工作當中,建議按第二種意見來確定建設項目的總投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