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審批原則適用于以煤炭(焦炭)氣化、液化為龍頭生產合成天然氣、合成油或甲醇、烯烴、芳烴、乙二醇及其他下游化工產品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具體行業范圍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煤炭加工252中的煤制合成氣、煤制液體燃料。低階煤分質利用項目(不含蘭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參照執行。
第二條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及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符合現代煤化工創新發展布局方案等有關產業規劃。
第三條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新建、擴建現代煤化工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的產業園區,并符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項目選址不得位于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黃河干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禁止建設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盡可能遠離居民集中區、醫院、學校等環境敏感區。
第四條新建、擴建項目應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裝備,單位產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應達到行業先進水平,新建項目應達到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標桿水平。強化節水措施,減少新鮮水用量。具備條件的地區優先使用再生水、礦井水作為生產用水,缺水地區優先采用空冷、閉式循環等節水技術。
新建項目應在煤炭分質高效利用、資源能源耦合利用、減污降碳協同控制技術等方面承擔示范任務。使用含高鋁、砷、氟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種作為原料煤和燃料煤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充分論證加工工藝、污染防治技術或綜合利用技術可靠性。
第五條項目優先選擇電力驅動設備,或依托園區集中供熱供汽,原則上不得新增自備燃煤機組,確需建設自備熱電站的,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相關規劃和排放控制要求。大宗物料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或水路運輸,短途運輸優先采用國六排放標準的運輸工具、新能
源車輛、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鼓勵采用半/全廢鍋流程氣化和熱泵、熱夾點、熱聯合等技術,優化熱能供需匹配,提升余熱余壓利用水平。
嚴格控制工藝廢氣排放,原則上不得設置廢氣旁路,對于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應安裝流量計等自動監測設備。在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出臺前,原料煤輸送、儲存、預干燥等加工過程中含塵有組織廢氣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加熱爐煙氣、酸性氣回收裝置尾氣、甲醇制烯烴裝置再生煙氣以及含有機特征污染物的工藝廢氣等暫按《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相關要求控制;涉及后續產品加工的生產裝置按相關行業排放標準控制。
嚴格控制生產工藝過程及相關物料儲存、輸送等無組織排放。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塵灰、脫硫灰等粉狀物料應密閉或封閉儲存,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輸送方式。設備動靜密封點、有機液體儲存和裝卸、污水收集暫存和處理系統、備煤、儲煤等環節應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物質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逸散與排放。在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出臺前,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
非正常工況排氣優先回收利用,無法利用的送火炬處理。合理設置酸性氣回收裝置,確保單系列回收裝置故障情況下不向酸性氣火炬排放酸性氣。
合理設置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環境防護距離范圍內不應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六條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核算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碳技術創新示范應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企業開展綠氫與煤化工項目耦合、重點工藝環節高濃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減污降碳協同治理工程示范。
第七條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優先回用,選用工藝成熟、經濟可行的技術。廢水排放應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污染雨水收集處理;嚴禁生產廢水未經處理或未有效處理直接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在缺乏納污水體的區域建設現代煤化工項目,應對高含鹽廢水采取有效處置措施,不得污染大氣、土壤和地下水等。
第八條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制、分區防控、跟蹤監測和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需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揚散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根據項目平面布置、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質條件等采
取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GB/T50934)等相關要求,暫存池等污水暫存設施防滲措施應滿足重點污染防治區要求。項目不得位于泉域保護范圍以及巖溶強發育、存在較多落水洞和巖溶漏斗的區域。對于可能受影響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應提出保護措施,涉及飲用水功能的,強化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九條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妥善處理處置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優先通過項目自身或委托其他企業綜合利用,無法綜合利用的就近妥善處置,需要在廠內貯存的應當按照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廢水處理產生的結晶鹽作為副產品外售的應滿足適用的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及其修改單、《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等相關要求。
第十條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采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強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十一條嚴密防控項目環境風險,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提升環境風險防控能力,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合理、有效。確保具備事故廢水有效收集和妥善處理的能力。針對項目可能產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建立項目及區域、園區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管理體系,提出運行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第十二條改、擴建項目全面梳理涉及的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或減排潛力,應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應執行《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原則上其對應的國家實施排放總量管控的重點污染物實行區域等量削減。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其對應的主要污染物須進行區域倍量削減。二氧化氮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細顆粒物超標的,對應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臭氧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區域削減措施原則上應與建設項目位于同一地級市或市級行政區域內同一流域。地級市行政區域內削減量不足時,可來源于省級行政區域或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同一流域。配套區域削減措施應為評價基準年后擬采取的措施,且納入區域重點減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為區域削減措施。
第十四條明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根據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制定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及廠界環境噪聲監測計劃并開展監測,排污口或監測位置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依法依規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涉及水、大氣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中污染物排放的,還應依法依規制定周邊環境監測計劃。
第十五條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基礎資料數據應符合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明確、合理,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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