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釋義:
第一:試生產的由來。1982年國家經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銀行《關于認真消理收尾項目抓緊接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幾點意見》 ①( 1982年 7月 15日經基 ( 1982) 190號,現已被廢止)文中,對建設項目試生產作出如下規定"國外引進成套設備項目和化工項目,從投料試車出合格產品時,可以安排不超過 3個月 (成套引進項目按合同規定 )的試生產,在試生產期間進行考核,合格后應立即辦理驗收移交固定資產孚續,作為生產企業管理,不得以 ‘試生產‘名義吃 ‘基建飯’。其他項目在驗收前一般不安排試生產階段 "。按照該文件規定當時可進行試生產的項目僅限于"國外引進成套設備項目和化工項目", l990年同家計委頒發的《同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②(計建設 ( 1990 ) 1215號,現已失效 )文中規定,引進設備項目外"其他項目在驗收前是否要安排試生產階段按各個行業的規定執行。 "根據該文件規定,建設項目是否安排試生產,由各個行業部門規定。
第二:原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關于環境保護設施的現狀。隨著試生產的項目越來越多,實踐中出現一些建設單位借試生產之機,在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或不運行環境保護設施的情況下,擅自投入主體工程試運行,使建設項目在試生產期間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而因 1986年頒布的《辦法》并未對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規定相應的環保要求,實際環境管理中環境保護部門缺乏相應的依據對其進行環境監督管理。為適應實際環境管理需要,修討前的原《條例》提出了試生產期間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要求,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第十九條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取消試生產。在本《條例》修改過程中,一些意見反映,當前建設項目"久試不驗"“未驗先投"現象普遍,不少建設項目借"試生產"之名,行"長期排污"之實,試生產到期后不及時申請環保驗收,超期違法試生產,逃避環保部門日常監管,甚至有的項目環保措施未落實到位、治污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美其名曰"試生產",卻造成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后果??紤]到 2015年 10月川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第批取消 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國發 ( 2015 ) 57號)中第 25項已經取消了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為有效遏制"久試不驗"等違法行為,本次修訂刪除了“試生產”的相關規定,同時增加了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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