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違規堆放危險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19年 1月,衢州市生態環境局常山分局執法人員對衢州市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非法堆放大量污水處理后的污泥,經鑒定該污泥為危險廢物。
2.調查評估
衢州市生態環境局常山分局于 2019年 3月 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整治,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50萬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 8萬元。同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經鑒定評估,該公司違規堆存危險廢物致土壤受損總量約 4440 m3,致地下水受損總量約 2795 m3,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總計 478.67萬元。
3.磋商情況
2020年 3月,衢州市生態環境局常山分局圍繞修復方式、違約金標準等內容與該公司開展磋商,經多輪磋商,最終于 2020年 8月 26日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根據賠償協議,由該公司自行開展土壤、地下水生態修復,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驗收,同時支付損害調查和鑒定評估費用 53.9萬元;若該公司逾期未履行義務,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每日 3‰的標準向賠償權利人支付違約金。2020年 9月,雙方就該協議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出具民事裁定書,對賠償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4.修復情況
該公司委托制定了修復技術方案,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技術和抽提處理技術自行開展土壤、地下水修復,累計修復污染土壤 536.61噸。2021年 1月,修復后場地的土壤特征污染物濃度已達到修復目標值,并通過專家評審。目前仍在開展地下水修復工作。
(二)主要做法
該案是浙江省首例開展“一案雙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快速響應機制、設立履責違約金,最大限度保障賠償并修復到位的“樣板”案例。其典型意義主要有:
率先同步開展“一案雙查”實踐探索。在追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環境違法行政責任的同時,同步啟動損害賠償責任的調查取證,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鑒定評估,追究企業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為解決先處罰后賠償情況下追賠難問題,在行政執法與損害賠償的銜接機制上作了積極嘗試。
啟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快速響應機制。地方積極發揮與鑒定評估機構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作用,在發現案件線索后,第一時間聯系協議機構開展遠程和現場指導,精準高效開展調查,為破解調查取證難、鑒定周期長等問題提供了有益借鑒。
多管齊下確保賠償修復到位。建立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評估等費用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制度,解決困擾案件辦理中資金缺乏保障問題;設立未按期履行違約金條款,促使賠償義務人盡快履責,為保障賠償修復到位提供了新思路;密切司法協作,邀請檢察機關全過程參與指導,并通過法院司法確認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借力司法機關,進一步增強威懾力。
(三)專家點評
本案涉及危險廢物的違規處置,并造成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危險廢物的違規處置是我國近年重點打擊的環境犯罪類型,而且往往涉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此類案件在我國已啟動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占比最高。衢州市生態環境局常山分局辦理的該案件整體程序規范,賠償修復到位,在磋商協議設計方面富有創新性,為國內同類型案件提供了典型經驗。
一是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緊密銜接,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于判定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啟動條件的案件,及時委托鑒定評估,為后續磋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二是在磋商協議中設置了違約條款,并申請了司法確認,為生態環境損害及時修復治理增加了保障。三是及時開展了修復效果評估,保證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完整性和生態環境恢復的實際效果。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類案件,一般要開展實際的修復治理,并且可能修復時間較長,資金較高,需要充分考慮執行過程中各環節可能遇到的問題。本案針對如何保障磋商協議執行、修復標準不明晰等問題,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措施,此類經驗值得推廣借鑒。(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於方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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