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環境保護
  • 首頁
  • 技術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釋義-2003版-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釋義-2003版-第三十七條

發布:生態652022-6-1 1:12分類: 技術政策 標簽: 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三十七條    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

[釋義]本條是對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特殊規定。

所謂軍事設施,根據有關規定,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以及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軍事設施建設項目與民用建設項目不同,其部署、用途、性能、規模等有關情況很多都屬于軍事秘密。同時,在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方面,軍隊有關部門除了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還要執行保守國家秘密法、軍事設施保護法和軍隊的保密條例等有關保密規定。正是因為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特殊性,對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與一般民用建設項目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條規定,對于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規定的原則來制定具體的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1990年7月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對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了規定。該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的環境保護負責,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提交軍隊建設項目批準單位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后,由建設單位報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各級工程建設計劃管理部門,應當把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的審批意見,作為審批工程計劃的依據之一,并保證所批工程計劃中污染防治項目需要的經費。

掃描二維碼

掃描二維碼關注本站,了解更新資訊!

午夜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