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沒有細看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盡管曾經從事環境評價審批這一行,但是對于環境評價法中的具體條款的由來,很多時候,自已也是一知半解的,并不十分的清楚,2003版后2018年修訂,現行為2...
污水處理氮磷超標的原因分析及控制方法 脫氮除磷工藝越來越多的應用到污水處理當中,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出水氮磷含量超標的情況常常困擾著水廠的工作人員。因此,厘清脫氮除磷工藝的重要參數并加以...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相關咨詢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共包括兩部分,一是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二是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 一、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對本法施行日期的規定。 法律生效日期的問題,即法律的時間效力問題,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
第三十七條 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 [釋義]本條是對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特殊規定。 所謂軍...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 ...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四條 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第三十三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批準,審批部門擅自批準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
第三十條 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掃描二維碼關注本站,了解更新資訊!